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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_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2018-08-28 16:48

信息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本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

(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有实际研发、生产、经营行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仅含专利、版权代理机构,以及经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四)在本区设立的经各级科技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

(五)在本区注册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组织。

专利授权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五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职务发明创造资助标准为: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9000/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1000/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500/件。

2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资助1.2万元/件。

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资助标准为: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0/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800/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件。

2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资助8000/件。

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三)归国留学人员作为第一发明人(职务发明)或第一申请人(非职务发明)申请国内(包括港澳台)或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2500/件。

(四)从未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连续前5件依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额外资助1万元/件。

(五)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在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资助300/件;获得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资助150/件,同一法人每年申请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不超过500件。

(六)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件。

(七)对区内农产品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并注册成功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八)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申请本款资助时,累计拥有5件以上有效专利或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在区专利申请量达2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九)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资助:

1在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2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

2在区内设立的版权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申请奖励的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或机构的著作权登记数量达1000件的,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达3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版权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机构为同一机构的,仅能获取一次代理机构落户奖励。

3对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对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前5件发明专利的,额外奖励1000/件;对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奖励500/件;对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奖励300/件。

4对区内设立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企业或机构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证书的,奖励100/件。

5对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件、5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区内设立的版权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或机构著作权登记量超过1500件、3000件、5000件以上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区内孵化器管理机构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力度,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1孵化器内入驻企业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总数满20件的,奖励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每新增5件递增1万元,每年每个孵化器管理机构最高奖励30万元。

2孵化器内入驻企业上年度著作权登记数满1000件的,奖励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每新增300件递增1万元,每年每个孵化器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3鼓励孵化器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对于经认定设立本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的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每年复审一次,通过年度复审的,每年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孵化器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

(十一)对发明专利数量排名靠前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对区内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对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对上年度PCT申请数量排名前1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依次递减1万元。

(十二)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给予资助。申请资助时已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维持6年的,一次性资助1500/件;对在美国、英国、欧盟、日本、韩国获得授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发明专利前6年的年费予以支持,每年给予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十三本办法实施后,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证书,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十四)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软科学研究等相关费用。

(十五)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批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十六)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所需资助经费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本条款配套资助的专利项目应为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广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对本区专利产业化及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上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

本条款配套资助的版权项目应为对本区版权产业化及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上级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资助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资助;配套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和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及其他相关奖励的企业,按照国家级100%配套、省级70%配套、市级50%配套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撰写前述获奖专利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照本区配套奖励金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同一奖项获得上级多项奖励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奖励;配套奖励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和奖励等工作;

(二)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三)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且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

(四)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企业。

第九条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授予称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级优势企业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额外资助1000/件。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企业相关知识产权总量无增长或到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取消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满2年;

(二)企业拥有有效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获得著作权软件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1000万元;

(三)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四)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把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授予称号,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各级示范企业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额外资助3000/件。

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30万、25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单位、基地、园区)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示范或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奖励;配套奖励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十三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对再次认定为区示范企业的,每年再组织考核,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被考核企业总数的30%;企业有效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总量3年内未实现增长或期满后不申请重新认定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对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购买专利数据库的,按照实际投入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社会团体组织,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六条区内企业在专利、版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诉讼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件国内(包括港澳台)维权案件最高资助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资助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申请本款专利维权资助的区内企业,应为本区生产性企业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

申请本款版权维权资助的区内企业,应为本区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50件以上的企业。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应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区“一门式”政策兑现窗口,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每两个月定期集中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项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申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申请PCT或国外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著作权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12个月内,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项资助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资助条件的企业,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人的前述证书只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配套或奖励的企业,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七)区内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依法成立后提出扶持申请,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企业应当自有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维权费补贴申请,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或其他理由足以认定为套取资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取消有关企业、组织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请权,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资助或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最高”“不超过”“满”“达”均包括本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30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30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规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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